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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回收免税企业对于用废企业管理说明及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用废企业购入回收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三十三条河北省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是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省内的回收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唯一合法扣税凭证。对从省外回收单位购进的废旧物资,可凭取得的普通销售发票予以扣税。

用废企业从回收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必须通过银行结算货款后,方可抵扣进项税款。

第三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必须对用废企业报送的废旧物资发票和清单,从抵扣政策管理方面进行审核。

(一)用废企业取得的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用废企业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在纳税申报时要报送《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和电子数据。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三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对用废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按月实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第三十六条 税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异常废旧物资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用废企业每月申报纳税时,要报送上月的《用废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3),由办税服务厅传递给主管税务分局(所),作为日常监管和纳税评估资料。

第三十八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按季对用废企业进行纳税评估,评估人员可运用下列指标对用废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

(一)税负率。通过对生产企业历史同期、同行业、同产品平均税负率的比较,分析生产企业有无虚购废旧物资、骗抵进项税额的情况。

    (二)投入产出率(回收率)。通过对生产企业耗用废旧物资与产成品投入产出率的分析比较,分析投入产出率发生变动的原因,以及有无虚购废旧物资骗抵进项税的情况。

    (三)燃料动力耗用率。通过对生产企业燃料动力耗用情况的分析比较,分析燃料动力的耗用是否与产出或销售额配比,并结合废旧物资的耗比情况,从推算的总产量中倒算废旧物资的耗用量,进而分析废旧物资的合理购进量。

    第三十九条  对用废企业的纳税评估方法、其他评估指标、评估文书资料、评估结果处理方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十条  用废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时,税务机关要按《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清理应缴税款、欠缴税款和滞纳金,收缴《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薄》、金税卡、IC卡和未用的空白发票。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和检查中发现回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免税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增值税免税资格认定条件的;

(二)违反发票开具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或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

第四十二条  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和检查中发现用废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其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比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先比对,后扣税”政策执行,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一)取得虚开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的;

(二)有货物购销业务,但取得并申报抵扣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数量或者金额与实际不符的;

(三)未按规定采集、报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电子数据和《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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